1.居民工资薪金所得(1)有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计算公式为: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2)无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
该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