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张捷:张捷谈食品安全法错漏百出,水平低下,枉为律师有人说,张捷其它头衔都是假的,但律师是真的。
所以,这次找了个张捷讲法律的视频,让大家看看他的律师证“含金量”如何。
这个视频是“张捷对线王海之六——知假买假合法也能涉嫌敲诈勒索”,整个视频基本上都在分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这条的内容如下:张捷试图通过分析这条法律来证明“重庆扣肉案”中法官判错了,认为里面有黑幕,他是这么分析的:1、“它这里头有个关键词是‘可以’,没有写‘有权’,可以是个松垮的概念,可以有可以没有,有权,这个是你的权利,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2、“然后他选择了什么,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这个是‘或’的选择,支持什么法官来选择”,“法官是有选择权的,可以要求十倍,法官也可以不给他十倍,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损失的3倍,这也是法官选择的,你要知假买假,损失没有,那损失乘以3,那就可以不赔。
”3、“你对于我生产的这个食品,里头的过失,产品标识不够全面,没有生产日期什么的标识,你就让我赔十倍顶格,要是生产一个,里面加了三聚氰胺这样的产品,用了地沟油的,也赔十倍,这两没差别,你说合理吗?”4、“这后头还说了一句,‘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你都看着我做的,你还要写啥呀,法律写的清清楚楚,法官选择性失明了”很可惜,张捷所谓的分析完全是胡扯一通,甚至都不是法律层面水平低的问题,而是基本的阅读理解就没过关。
下面挨个说:第1个问题,法律条文中的“可以”一词如何理解,《立法技术规范》中并没有做说明,它的使用是主要看行文的准确性和语感,具体含义只能结合上下文和法律的背景来理解,不存在“可以就是个松垮概念”这种说法,这种说法纯粹是张捷的个人发明。
具体到这个食安法148条里的“可以”,其含义跟“有权”其实没啥区别。
(对于“可以”的辨析,可以参见此文,作者是食药领域专业律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8552911763046312&wfr=spider&for=pc)第2,张捷的意思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寻求赔偿时,“法官可以选择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这完全就是文盲读法,因为这句明确写着“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主语是消费者,也就是,选择哪种赔偿,是消费者自己的选择,不是法官的选择!法官只能是认定消费者提出的某种赔偿要求是否成立,哪有帮消费者指定哪种选择的权利?张捷不会连语文里的主谓宾都不会看吧?第3,4条,张捷都在混淆视听,重庆毛妈妈生产的扣肉,不是产品标识不全面,而且完全没有标识,通俗讲叫做“三无产品”,所以不是标签瑕疵。
标签瑕疵当然可以不处罚不赔偿,但是没有标签是另一回事,因为我们国家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就叫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就违反了这个标准,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张捷以为“没有标签”是小瑕疵,对消费者没什么影响,没什么损失,这说明了张捷对《食品安全法》十分外行,看三十四条就知道,“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和其它有毒有害、违法违规食品并列的,都属于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之列。
没有标签,绝不是瑕疵,也不是不影响消费者权益。
因为标签上要载明食用方法、保质期等影响食用安全的重要信息,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合约”的一部分,更是监管部门执法的参照和凭据。
没有标签,比起食品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有地沟油,哪个更严重,其实很难一概而论。
可能后者听起来更严重,但前者风险也不小。
一个没有标签的食品,你连是否过期都不知道,风险是不是很大?如果是液体食品,没有标签,风险更大,你连它是东西都不敢确定,你敢吃吗?张捷既无食品安全常识,对《食品安全法》也没整体分析能力,甚至连基本的法条都看不懂,哪来的胆子质疑法院有“黑幕”?他这律师证,怕不是从“刻章办证”那里搞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