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现将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2022年3月17日,崆峒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公司配备的MFZ/ABC4型干粉灭火器未配备喷射软管,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摄像取证。
2022年3月22日,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整改完毕,大队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二2022年7月15日,静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火锅餐饮店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二层东侧门口、标称为南京市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MFZ/ABC4、灭火剂重装量为4KG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识内容不全,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随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
2022年7月26日,静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该火锅餐饮店消防产品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法作出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2年3月25日17时,庄浪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综合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RT-ZFZD-E3W1)不合格(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2022年3月30日大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未整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大队依法作出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2022年7月23日,华亭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在对华亭市某火锅店进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时发现,该火锅店使用标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志远照明电器厂生产的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ZY-ZFZD-E3WA),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随即向该场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22年7月23日,大队监督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隐患逾期未改。
依法作出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2022年3月9日,灵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火锅店进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时发现,该火锅店使用标称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随即向该场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22年3月11日,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隐患逾期未改。
依法作出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2022年2月8日,崇信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一层营业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大队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于2022年3月8日整改。
2022年3月10日,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复查,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
2022年3月14日,崇信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2022年5月13日,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检查人员对 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人员密集场所走道内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标称生产者为广东安尔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AE-ZFZD-E3W-680N-36)应急工作时间小于规定的应急照明时间,根据《消防产品现 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3.1条规定,现场检查判定该消防应急照明灯为不合格产品。
大队监督执法人员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于2022年5月16日前整改完毕。
届满复查时,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该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仍未更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2022年6月17日,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营业区内一层走道应急照明灯具(标称生产者 为:广东盛世名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SS-ZFZD-E3W-A01B)在切断主电源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第6.3.1.1条 要求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 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大队监督检查人员随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6月21日前改正。
届满复查时,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营业区使用不合格应急照明灯具的消防安全隐患仍未改正,属于人员密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2022年6月21日,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某酒吧服务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应急照明灯具(标称生产者为:江门市海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型号为:HD-ZFZD-E4WB005)应急转换5s内未转入工作状态,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第6.3.1.1条要求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大队监督检查人员随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6月28日前改正。
届满复查时,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应急照明灯具的消防安全隐患仍未改正,属于人员密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2022年5月13日,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人员密集场所营业区二层走道内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标称生产者为海盐之江消防器 材有限公司,型号为MFZ/ABC3)经实际测试断电后的工作时间不足90min,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3.1条规定,现场检查判定该消防应急照明灯为不合格产品。
大队监督执法人员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于2022年5月17日前整改完毕。
届满复查时,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该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仍未更换,属于人员密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郑重提示 消防产品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主要器材装备,消防产品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预防火灾的效果和灭火救援的成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单位在购买消防产品时,要及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产品辨别意识,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消防产品整治行动,共同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排查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