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投靠(一)对象及条件1. 夫妻分居时间必须满2年;2. 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要提供加盖档案馆印章的结婚资料复印件);3. 男方年龄超过3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28周岁的,被投靠方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
(二)所需证明材料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2. 结婚证原件(如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加盖档案馆印章的结婚资料复印件);3. 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街门牌详址证明》(无门牌的,由派出所出具说明情况);4. 被投靠方或申请一方已办理《广州市劳动保障卡》或《广东省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簿》或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及申请一方已办理个人社保卡的,迁入申请地户口;如被投靠方或申请一方为广州生源(大中专院校的集体户口),还需提供广州生源证明及集体户口页原件;5. 如被投靠方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及迁入地的住房证明资料;如子女已随迁的,需提供子女已随迁的证明材料;6. 广州生源(大中专院校的集体户口)作为拟迁入地广州房产所在地迁移户口的,除上述所需资料外,需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签订分居书面协议;7.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父母投靠子女(含夫妻相互投靠、老人投靠子女)(一)对象及条件1. 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投靠的不受此年龄限制);2. 申请人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在广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投靠子女;3. 被投靠方具有法定退休证(或已办理广州市劳动保障卡),符合政府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才可申请;4.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材料(如:《结婚证》等)。
(二)所需证明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2. 申请人属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相关的失业、待业证明);3. 被投靠方属离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已办理广州市劳动保障卡的人员,需提供相片回执和已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和已贴相片的卡原件;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子女投靠父母(可单方申请)(一)对象及条件1. 年满18周岁未满45周岁的独生子女或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属高龄或四级以上残疾人家庭的独生子女符合迁移条件的一律可在市内按政策正常办理迁移; 独生子女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对象或同级审核对象除外;老人随迁未成年子女除外;未成年人以收养、送养等形式与市外监护人(生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变更抚养关系的,允许申请单方投靠迁入。
属广州市“穗优联”(市直管公房和房改房)购房的可不受房屋所在地限制。
独生子女满足投靠父母的条件,允许投靠双方父母;父母的住房属市“穗优联”管理范围的房改房或直管公房的,允许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投靠父母迁移入户。
非独生子女允许一名成年未婚子女及父母同时迁入。
申请人属于独生子女的,迁入后,必须将户口迁至其兄弟所在的住房落户。
2. 申请人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才受理申请。
3. 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名下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拥有房产及公房承租权的材料。
属直系亲属关系的随迁人员不受亲属关系限制。
被投靠方为本市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人口,须征地时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的合法配偶或未婚子女。
本项所称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未成年子女的收养人等其他非亲生父母。
被投靠人系外地人的除特殊情况外均须落户在市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中方可办理市内迁移手续。
同一处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集体产权住所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