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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圆满落实:新建律师事务所可用住宅楼办公(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要求)

发布:2024-08-06 浏览:52

核心提示:多彩贵州网讯 1月28日,记者从省政协获悉,一则社情民意,引起省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重视,事情很快得到了圆满解决。据介绍,去年12月,民革贵州省委向省政协《社情民意信息专报》反映,去年3月份,省司法厅针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出台新规,要求新建律师事务所,必须使用商业办公性质的场所作为经营场地。民革贵州省委认为,新规对新建律师事务所经营场所加以限制,势必会造成新建律师事务所与尚在住宅楼办公的老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产生较大差距,从而引发律师行业不平等竞争等诸多问题。对此,副省长陈鸣明看到《社情民意信息专报》后,专门对

多彩贵州网讯 1月28日,记者从省政协获悉,一则社情民意,引起省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重视,事情很快得到了圆满解决。
据介绍,去年12月,民革贵州省委向省政协《社情民意信息专报》反映,去年3月份,省司法厅针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出台新规,要求新建律师事务所,必须使用商业办公性质的场所作为经营场地。
民革贵州省委认为,新规对新建律师事务所经营场所加以限制,势必会造成新建律师事务所与尚在住宅楼办公的老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产生较大差距,从而引发律师行业不平等竞争等诸多问题。
对此,副省长陈鸣明看到《社情民意信息专报》后,专门对司法厅作出批示。
省司法厅经调查核实,省司法厅和贵阳市司法局都没有出台过要求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使用商业办公场所性质的场所作为住所地的规定。
之所以出现反映的情况,是由于2013年1月1日,贵阳市在施行《贵阳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管理规定》中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办公或者其他非住宅活动。
贵阳市司法局为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在审核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时,参照了该市有关城镇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司法厅认为,设立律师事务所时,住所地条件应参照执行黔府发【2014】7号的规定,允许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企业,使用住宅楼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今年1月6日,省司法厅已发文到全省有关部门,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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