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7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92339453R工商注册号110114014717543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丁磊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0〕640号),《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20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1年7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规定,现查明:1.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是京 东平台亚都京 东自营旗舰店的经营主体;2.当事人在2020年07月01日之后未生产过KJ600G-S5Pro型号空气净化器,该型号产品均在2020年07月01日之前生产;3.当事人在2020年07月01日之后未办理过KJ600G-S5Pro型号空气净化器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4.当事人作为生产厂家在2020年07月01日之后出厂过KJ600G-S5Pro型号空气净化器且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5.当事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888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04-13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