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8-39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收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材料,根据上述文件,公司获悉,有161名股东以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以及有部分股东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1、原告有关情况鉴于本次诉讼原告人数较多,为便于案件审理,北京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将161名股东索赔诉讼案件合并为三个共同诉讼案件予以审理,具体情况如下:■注:(2018)京01民初295号王小妹案中,有29名被告起诉公司要求索赔的同时,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有关情况被告一: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1611号被告二:孟凯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湾厦花园南A座902。
3、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赔偿。
原告购买证券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
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北京一中院就案件审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定:(1)将原告陈曦等67人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8)京01民初163号原告徐芸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将原告田素娟等63人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8)京01民初184号原告艾长明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3)将原告杨唐杰等28人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8)京01民初295号原告王小妹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综上,北京一中院就案件合并审理情况予以裁定。
该诉讼事项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该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还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六、相关风险提示1、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2017年度业绩快报》之“五、其他说明”中,对公司存在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2017年度业绩快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309.57万元(未经审计),且目前公司获悉的索赔股东人数为161人,不排除后续还有其他股东实施索赔的可能。
若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支持索赔且索赔金额超过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公司将面临资不抵债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1、《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