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或挪用公司财物,不仅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和处罚呢?近日,丰台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员工职务侵占100余万元供暖费的案件,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案情回顾被告人苏某从2008年开始在某供暖服务公司工作,是该公司的老员工。
其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收取某小区的供暖费,日常工作兢兢业业,公司对其非常信任。
2015年10月,苏某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好友,该人介绍苏某炒原油。
苏某尝试后小赚一笔,后逐渐加大投资,很快自己的钱款不够用了。
贪欲作祟下,苏某起了动用公司供暖费的歪念头。
第一笔,苏某拿了5万元充入了炒原油的账户。
刚开始苏某提心吊胆,但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并未发现。
苏某尝到了其中的甜头,胆子变得越来越大,开始长时间作案。
苏某作案手法很简单,利用自己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给缴纳供暖费的业主正常开具票据,后将供暖费及票据自行留下,不上交到公司,对公司称业主尚未缴费。
如若公司询问业主缴费进度,苏某答复称自己正在催收。
利用上述方式,从2015年到2022年,苏某共侵占了公司供暖费100余万元。
2022年4月公司对账发现了账目有误,才发现了苏某的犯罪行为,后公司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苏某担任某供暖服务公司供暖收费员,负责某小区供暖费收取工作。
其间,被告人苏某利用其负责收取取暖费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供暖费用人民币100余万元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花销。
被告人苏某于2023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裁判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利用自己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将应属于公司所有的供暖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考虑到苏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刑罚,并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那么,如果只是暂时挪用了公司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京小槌说法本案的发生,给供暖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细究被告人的作案手法、作案持续时间、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具有有效的内部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
为此,京小槌提示:加强内部监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定期对财务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透明可查。
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并及时处理财务异常情况。
完善收费流程。
建议将收费和开票有效分离,强化收费环节的有效监督,推广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不仅可以提高收费效率,还能减少现金流动的风险,增加交易透明度,确保每笔交易有据可查,减少人为干预的可能性。
加强培训教育。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过定期的法律讲座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了解职务犯罪的严重后果,增强法律敬畏感。
畅通举报渠道。
设立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业主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举报热线和邮箱,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希望通过以上措施,提高公司运营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既保障公司的权益,也避免员工陷入犯罪的深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职场环境。
供稿:丰台法院编辑:杨士霞 汪希审核:张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