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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明确房屋登记询问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2024-08-07 浏览:26

核心提示: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明确房屋登记询问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房屋登记的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简化办事流程,更好地为房屋登记申请人服务,现就房屋登记询问程序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房屋登记机构询问的内容:  1.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的房屋应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屋,应询问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  二、申请人因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明确房屋登记询问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房屋登记的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简化办事流程,更好地为房屋登记申请人服务,现就房屋登记询问程序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房屋登记机构询问的内容:  1.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的房屋应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屋,应询问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
  二、申请人因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不对婚姻关系进行实质审查。
  询问结果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询问结果为按份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共有份额约定书。
  三、询问结果应经被询问人签名或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
  四、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登记申请人隐瞒房屋共有情况的,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后记载为单独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单独处分房屋。
  六、本通知自2014年6月24日起实施。
《沈阳市房屋登记技术规程》(沈房发〔2011〕85号)3.5第2条(4)款的规定及《关于特定时期内登记簿记载为单独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相关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12〕94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房产局201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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