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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发布:2024-08-07 浏览:3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萍乡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一、机构概况(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23名委员,2023年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及增值收益分配计划的报告》;2.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萍乡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一、机构概况(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23名委员,2023年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及增值收益分配计划的报告》;2.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3.会议原则同意将上饶银行萍乡分行纳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准入银行;4.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调整的有关建议》。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5个科室,4个办事处。
从业人员85人,其中,在编58人,非在编2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2023年,全市新开户单位435家,净增单位389家;新开户职工1.22万人,净减职工0.23万人;实缴单位2404家,实缴职工12.39万人,缴存额27.0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85%、3.77%、8.04%。
2023年末,缴存总额200.6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57%;缴存余额90.83亿元,同比增长10.18%,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
(二)提取2023年,全市共有4.8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8.63亿元,同比增长33.7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8.95%,比上年增加13.25个百分点。
2023年末,提取总额109.7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44%。
(三)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023年,全市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57笔8.7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33%、28.89%:其中,市本级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08笔6.15亿元,芦溪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95笔1.18亿元,上栗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4笔0.65亿元,莲花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7笔0.47亿元,湘东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3笔0.34亿元。
2023年,全市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28亿元。
其中,市本级6.50亿元,芦溪办事处0.70亿元,上栗办事处0.43亿元,莲花办事处0.43亿元,湘东办事处0.22亿元。
2023年末,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5302笔118.8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23%、7.99%;贷款余额71.1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0.72%。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8.36%,比上年末减少7.3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全市发放异地贷款234笔8352万元。
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2209.3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5956.11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年,全市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0万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3年,全市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
2023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全市住房公积金存款20.13亿元。
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10.4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9.66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8.36%,比上年末减少7.3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一)业务收入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26847.27万元,同比增长5.48%。
存款利息4763.5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2082.24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4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13347.27万元,同比下降4.67%。
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2208.31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104.56万元,其他34.4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35亿元,同比增长17.90%。
增值收益率1.56%,比上年增长0.0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34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152万元。
2023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234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152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100万元。
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0540.5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支出2349.44万元,同比增长35.01%。
其中,人员经费1549.95万元,公用经费395.59万元,专项经费403.9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一)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40万元,逾期率0.01‰,其中,市本级0.02‰,芦溪办事处0‰,上栗办事处0‰,莲花办事处0‰,湘东办事处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100万元。
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未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五、社会经济效益(一)缴存业务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5.83%,国有企业占19.86%,城镇集体企业占0.87%,外商投资企业占1.2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63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9%,灵活就业人员占0.002%,其他占9.21%;中、低收入占99.37%,高收入占0.6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40%,国有企业占8.60%,城镇集体企业占0.44%,外商投资企业占3.6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4.5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11%,灵活就业人员占0.05%,其他占20.25%;中、低收入占99.80%,高收入占0.2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6.4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7.00%,租赁住房占0.50%,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0.4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65%,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占1.17%,其他占0.84%。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41%,高收入占0.59%。
(三)贷款业务1.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全市支持职工购建房35.5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9.81%,比上年末增加11.96个百分点。
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20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37%,90-144(含)平方米占75.99%,144平方米以上占21.64%。
购买新房占62.1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18.2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8%(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商转公贷款)占19.5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5.8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4.17%,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7.90%,30岁-40岁(含)占39.78%,40岁-50岁(含)占17.92%,50岁以上占4.40%;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6.36%,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3.64%;中、低收入占99.44%,高收入占0.56%。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未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2023年,全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6.61%,比上年增长10.0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对三孩家庭在萍乡市区域内无房且租赁普通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租房提取额度在现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每月提高500元。
(二)调整首套房贷款额度萍乡市双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购买二手房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55万元;单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2023年无相关变更情况。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1.缴存政策(1)各缴存单位以2022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高于23151元/月,不低于3528元/月。
月缴存额上限由2022年的5519.76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增至5556.24元,月缴存额下限352.8元。
缴存比例区间为5%至12%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出台《萍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萍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有稳定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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