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何交付条件约定不同?大家买房时都要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过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是什么。
我手上正好有两份购房合同,是同一时期,不同的开发商签订的。
一份约定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联合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
另外一份则约定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以及房屋测绘报告作为交付条件。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有点懵圈了?为什么同一时期签订的合同,它们约定的交付条件却不相同呢?难道国家对于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没有具体规定?允许开发商自行约定交付条件?交付条件的法律规定其实,我国对于商品房交付条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那么,什么才是“验收合格”呢?在2003年3月之前,我国对商品房竣工验收实行核准制,也就是商品房的竣工验收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003年3月之后,国务院取消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
也就是说,商品房竣工验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了,竣工验收改由开发商自己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政府部门办理备案就行了,这就是“五方验收”的由来。
那么,我们再回头看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就不难看出这里的“验收合格”目前指的是五方验收合格。
也就是说,商品房经过五方验收合格就可以交房。
交付条件的政策要求既然五方验收合格就可以交房,为什么有的开发商会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才能交房呢?这最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