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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10家餐饮门店因食品安全被查处,4家被暂停外卖(昌平区餐饮)

发布:2024-08-25 浏览:31

核心提示:新京报讯(记者王萍)9月25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期,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10家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北京羿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众德福餐饮有限公司等4家门店因生熟食品混放、后厨环境不卫生等被停止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1、北京金地满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山河屯铁锅炖;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风雅园三区3号楼1至2层04-1)生熟食品混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京报讯(记者王萍)9月25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期,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10家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北京羿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众德福餐饮有限公司等4家门店因生熟食品混放、后厨环境不卫生等被停止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北京金地满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山河屯铁锅炖;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风雅园三区3号楼1至2层04-1)生熟食品混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北京羿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牛不蛙;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85号-1层-109)后厨环境不卫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3、醉自然(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牌:醉自然;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85号-1层-102、-103、-105)后厨环境不卫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福锦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古月串吧;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马路西侧物资回收公司内3幢)后厨天花板部分脱落;垃圾桶未加盖使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5、北京众德福餐饮有限公司(招牌:晋味坊;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47号楼一层101-6)后厨环境不卫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北京市小汤山飞杰烤串店(招牌:小院烧烤;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村〈小汤山医院往西300米路南侧〉)后厨环境不卫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7、北京源和庆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和庆斋;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后白虎涧村西山花岗石厂院内1栋205室)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8、北京小辛庄思念餐饮店(招牌:天津包子;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33号-01〈临时〉)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振威小吃店(招牌:早点;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84号院2号〈临时〉)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小辛庄香惠小厨小吃店(招牌:牛肉板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92号-04〈临时〉)食品工具和容器未定位存放,且不能明显区分。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编辑 郑明珠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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