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康亚飞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政策制定层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时有发生。
近日,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标准、机制等方面做出27项安排,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正式施行后,将给广大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助益?大河报·豫视频记者特邀反垄断专家、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明瑜,围绕“三问”对《条例》进行分析。
一问:《条例》的出台有哪些意义?历时八年,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2016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公平竞争审查从政策性条款上升为法律制度。
今年8月1日,也就是公平竞争审查入法整整两年后,其专门的行政法规也将正式实施。
在吕明瑜看来,相较于201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条例》将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
具体来说,《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一方面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基础性规定形成很好的衔接,另一方面系统总结了我国8年来公平竞争审查的经验,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这一法治轨道上运行。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帮其打开快速发展之门的“钥匙”无外乎营商环境优质与否,而这一关键项在《条例》中也有了明确保障。
《条例》围绕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在市场运营中的商品、要素流动、市场经营成本、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全生命周期规定明确的审查标准,旨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排除不当干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创造更加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以更好地促进效率提升。
“《条例》致力于从源头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各种妨碍统一大市场健康运行的政策措施,打通商品、生产要素等自由流通的堵点,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序、畅通,促进市场规模不断拓展,市场运行更加高质高效。
”吕明瑜说。
二问:《条例》的亮点有哪些?妨碍了公平竞争,谁来查、查什么?先来看《条例》对审查职责分工的规定。
与之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职责的规定相比,《条例》的职责定位更加清晰明确: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指导”与“督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公平竞争审查“组织实施”职责。
吕明瑜认为,这种四位一体的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分工体系,很好地解决了过去实践中常常因职责不明而导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难以推动的问题,而且中央由国务院直接“协调”,地方由县级以上政府直接建立“工作机制”,极大地有利于从整体、全局以及相互协调等方面有效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全面到位。
再来看审查范围,直观地说,特点就是“扩大了”。
《条例》在原有要求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纳入审查范围。
《条例》的亮点还体现在对原有的例外规定做出了多方面优化。
吕明瑜举例说,比如增加了“国家发展利益” “技术进步” “自主创新”等作为新的例外情形;引入了比例原则,即将“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作为适用例外规定的条件;取消了“不会严重限制竞争”的限制,更好地兼顾、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进一步健全了审查机制。
《条例》在原有的单部门出台政策措施“自查”、多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措施“牵头查”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等出台政策措施“会同查”这一新机制,即起草拟由政府或人大及常委审议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这一规定为过去公平竞争审查实践中‘政府政策措施究竟应由谁审’这一困境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
”吕明瑜说。
三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如何护航企业发展?官方在解读《条例》出台背景时谈到,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少民营企业遭遇“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
这里提到的"弹簧门"现象,喻指企业在市场准入和门槛上遭遇到有关限制被政策“弹出”的现象,而“玻璃门”现象则比喻政策很好,但无法实施。
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如何得到有效落实?吕明瑜谈了她的看法。
她表示,首先,公平竞争审查是围绕“政策措施”展开的,是约束政府行为的,从以往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践看,政府领导、干部党员是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是关键。
其次,制度落地,即应切实抓好《条例》中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应采取具体措施将诸如公平竞争审查的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制度在具体工作中逐一兑现,并开展定期的检查评比,不断总结改进。
再次,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干部业绩考核,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奖励与惩罚机制,强化刚性约束,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地。
最后,强化建立经营主体及社会公众协力监督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同时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对于违反《条例》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