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关系民生健康,要从事药品经营,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然而,德州市齐河县一女子韩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药品至齐河县各乡镇的药店和农村卫生室及附近地区。
其中,韩某销售的“风湿骨痛宁胶囊”经鉴定为假药。
今年,齐河县公安局和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执法活动中发现,齐河县乡镇部分药店销售“风湿骨痛宁胶囊”,而此药物经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
随后,齐河警方展开缜密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抓获。
据了解,2013年秋天以来,韩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借用他人资质购买并私自销售“比比酷”牌系列儿童用药、风湿骨痛宁胶囊、罗红霉素、阿莫西林、丹参片等多种药品,其药品销售到齐河县各乡镇的药店和农村卫生室,以及平原、禹城、济南、商河、滨州等地,销售金额达30万余元,其中韩某销售的“风湿骨痛宁胶囊”为假药。
近日,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韩某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相关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靳冬群 通讯员 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