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01常州启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2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韦某七(电工)、韦某学(电焊工)、韦某泽(电焊工)3人存在未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件即上岗作业的行为。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8.5万元。
02常州市润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3月1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润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印刷车间使用油墨(闪点低于 20℃)、乙酸乙酯,属于较大风险,风险代码0813;喷淋塔属于有限空间,风险代码0301。
经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某、安全员丁某陈述上述2处风险点 2020年之前就一直存在,但经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核实,该企业截止2023年3月1日,从未在风险报告系统中上报印刷车间相关风险情况,2023年未上报喷淋塔相关风险情况。
该企业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775万元,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某处罚款1.925万元。
03常州市永新活塞环有限公司2023年5月10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永新活塞环有限公司进行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吊运熔融金属的电葫芦在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费某声称该电葫芦的起重量为2.8吨,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电葫芦实际起重量为3吨,属于特种设备,将相关情况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该电葫芦的说明书中显示工作等级为M4,不符合《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1.1条“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的要求,且根据该电葫芦说明书显示,该电葫芦为单制动。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机械行业第2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的规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费某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费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费某处罚款2.45万元。
04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星宇木门厂2023年8月8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遥观镇前杨村的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星宇木门厂(经营者:杨某)开展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发现:①该企业一楼木工车间有1台单机布袋除尘器在用,该台单机布袋除尘器电机防护等级为IP44,不符合《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8条中对木工车间电器设备防护等级要求;②一楼木工车间有1台在用打孔打磨机,该设备皮带传动部位和打磨圆盘砂轮距离地面约70cm,位于操作人员手部操作范围内,但未安装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中对生产设备防护装置的安装要求;③二楼木制品打磨车间外有1套干式除尘系统在用,经现场测试,该套除尘系统的锁气卸灰装置未联通电源,无法运行,处于无效状态。
除尘系统的锁气卸灰装置是确保除尘系统实现连续输灰卸灰、除尘器箱体内部无积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除尘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防护装置,该企业未对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④该企业虽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现场一楼雕刻机、推台锯、立铣机等多处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车间二楼木制品打磨车间产生的木质粉尘,与喷漆间区域产生的有机废气共用一套除尘管道,收集于木制品打磨车间外的干式除尘系统内,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互联互通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二楼木制品打磨车间内的1套除尘系统用于产品收集打磨后的可燃性粉尘,但该套除尘系统使用干式沉降室除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沉降室除尘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7.15万元。
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及时自查自省安全生产无小事警钟长鸣才是真新媒体编辑:字幕君动动手指滑到底部每一个赞和在看都至关重要!奠基!一座新能源产业基地即将拔地而起总部大楼,开工!G312快速化改造,10月开工!“亚”~常经开亮眼!这座新公园,建成开放!为企业和资本搭桥梁!这场洽谈会释放出什么信号?市四套班子领导来常州经开区督查重点项目明年常州经开区要办哪些实事?公开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