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4年9月2日,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且无法清偿破产费用。
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截至2024年8月14日,管理人确认债权额共计1306425.64元。
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且无法清偿破产费用。
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兴化市申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