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和鼓励各类人员来我市创业就业,支持他们在我市实现“零门槛”购(租)房落户,打造自由无障碍有温度的城市,现就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对普通高校的全日制专科、或技工(师)院校预备技师班及高级班的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4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员,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中级职称资格的人才,或取得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3.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或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取得高级技师的技能人才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4.对在我市新落户籍且创业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创业就业满5年后,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的一半购买。
5.对年龄45周岁以下外地来铜创业就业人员,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以及进入我市城区创业就业的农民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指标的本市农民,除享受普惠制购房补贴外,另由宅基地所在地财政按宅基地指标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补贴;退出既有宅基地并拆除附属建(构)筑物的,宅基地所在地财政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补贴1万元。
6.享受上述补贴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满5年过户所购住房的,相关补贴予以退回。
(二)租赁住房1.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且不选择政府免费提供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10年内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2.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的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每人每年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3.上述租赁住房人员不同时享受各种住房保障类租金补贴。
二、购(租)房财政补贴渠道除已明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