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浆抗压一、主要检测项目及参数项目及参数检测方法依据判定依据立方体抗压强度《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2009/9满足设计要求二、检测结果判定1 本章节适用于以水泥基胶凝材料、细骨料、掺合料为主要材料,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工程及其他用途的建筑砂浆的基本性能试验。
2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3 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
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的质量要求。
4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
5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5.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5.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5.3 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有关规定;5.4 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6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7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8 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的试验结果应按下列要求确定:8.1 应以三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精确至0.1MPa;8.2 当三个测值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15%时,应把最大值及最小值一并舍去,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8.3 当两个测值与中间值的差值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验结果应为无效。
9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9.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9.2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
注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注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注3: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10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10.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10.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10.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10.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三、委托检测注意事项1 取样要求:1.1 代表批量: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1.1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1.1.2 不超过250m³砌体;1.1.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1.2 取样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³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每组3块。
1.3 取样方法:1.3.1 建筑砂浆试验用料应从同一盘砂浆或同一车砂浆中取样。
取样量不应少于试验所需量的4倍。
1.3.2 当施工过程中进行砂浆试验时,砂浆取样方法应按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并宜在现场搅拌点或预拌砂浆卸料点的至少3个不同部位及时取样。
对于现场取得的试样,试验前应人工搅拌均匀。
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
1.3.3 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1.4 样品要求:1.4.1 试模:应为70.7mm×70.7mm×70.7mm的带底试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试模》JG 237的规定选择,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并拆装方便。
试模的内表面应机械加工,其不平度应为每100mm不超过0.05mm,组装后各相邻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5°。
1.4.2 试件制作后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下静置24±2h,对试件进行编号、拆模。
当气温较低时,或者凝结时间大于24h的砂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应超过2d。
试件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
养护期间,试件彼此间隔不得小于10mm,混合砂浆、湿拌砂浆试件上面应覆盖,防止有水滴在试件上。
1.4.3 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标准养护龄期应为28d,也可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增加7d或14d。
2 取样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