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跟大家分享了,深圳一公司20日发放上月工资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被判支付54481.70元经济补偿金的案例。
通过该篇文章我们知道了深圳市关于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有朋友看了文章后,有问到其他地区的员工工资支付是怎么规定的问题。
应大家的需求,今天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全国主要地区员工工资支付规定在哪些文件里,具体规定又是怎么样的。
拖欠工资之所以会被判经济补偿,这需要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规定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全解析一文中做过重点分享。
在此不做赘述,有兴趣的可以去翻看2023年8月15日分享的“劳动关系下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类型、标准及计算方法全解析”一文。
关于员工工资支付周期问题,国家立法层面只是规定了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具体规定在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发部【1994】489号)的第七条中: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
另外,除了工资支付周期的问题,病假工资、企业经营困难等特殊情况下,工资如何支付,这些规定或条例或办法里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所需进行具体查阅(文件全文链接我也给大家整理出来附在文章里了)。
我国各地区又在上述国家层面的基础上,制定了各自具体的工资支付规定。
有些地区是XX省(市)员工工资支付规定/办法/条例,有些地区是XX省(市)员工工资支付规定/办法/条例,名称不一。
1. 北京市: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订版)第九条链接:)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 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上海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修订版)链接:第六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第七条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第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天津市: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链接: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 广东省:按照公司执行的工资制度来确定支付周期《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修订版)链接: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357.html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 深圳市: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8月4日)链接:http://www.szrd.gov.cn/szrd_zlda/szrd_zlda_flfg/flfg_szfg/content/post_830864.html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6. 山东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年修订)链接: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2/7/27/art_266672_1543.html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一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以后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7. 河北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链接:http://info.hebei.gov.cn//hbszfxxgk/6806024/6807473/6807180/7009117/7009365/7009363/index.html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八条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8. 辽宁省规定: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链接: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劳动者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年薪制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月支付基本薪资。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0. 四川省规定(重庆市同):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链接: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112/t20211228_431557.html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
11. 安徽省规定: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链接:?eqid=adcd2ebd000bc8640000000664658e57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 浙江省规定: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修订)链接:第十四条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3. 江苏省: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修订)链接:http://www.jsrd.gov.cn/qwfb/sjfg/202110/t20211008_532348.shtml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2)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该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3)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4)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
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14. 江西省: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19修订)链接: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1/12/8/art_71157_269.html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