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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楼顶漏水,其他楼层的业主是否需要承担维修责任?

发布:2024-09-09 浏览:16

核心提示: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许洪胜 东营报道11月25日,利津县一起因楼顶防水修缮诉至法院的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在利津县人民法院陈庄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原被告均系利津县某小区业主,今年8月份,原告崔某发现顶层漏水,故原告找人前来进行防水修缮,共计花费4725元。后原告与3家被告协商该笔防水维修费用承担问题,被告赵某、马某同意原被告四人平均分担该笔费用,后两人又不同意承担,被告刘某一直未同意承担该防水维修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12月10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许洪胜 东营报道11月25日,利津县一起因楼顶防水修缮诉至法院的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在利津县人民法院陈庄法庭开庭审理。
该案原被告均系利津县某小区业主,今年8月份,原告崔某发现顶层漏水,故原告找人前来进行防水修缮,共计花费4725元。
后原告与3家被告协商该笔防水维修费用承担问题,被告赵某、马某同意原被告四人平均分担该笔费用,后两人又不同意承担,被告刘某一直未同意承担该防水维修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
12月10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马某、刘某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分别支付原告1150元。
那么房屋楼顶漏水,其他楼层的业主是否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呢?利津县人民法院陈庄法庭审判员陈志民对此案作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架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范围。
本案中,房屋楼顶属于该单元4位业主共有。
楼顶漏水直接影响楼顶各户的生活,作为楼顶住户的原告对楼顶进行防水维修是必要和合理的,该楼顶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担,而因该案原告和被告居住的1号楼2单元各房屋的建筑面积相等,各业主应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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