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材横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 外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
门、窗用主型材基材壁厚(附件功能槽口处的翅壁壁厚除外)公称尺寸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外门不应小于2.2mm,内门不应小于2.0mm;外窗不应小于1.8mm,内窗不应小于1.4mm。
注:公称尺寸--也称为名义尺寸,是零件设计时指定的尺寸。
它是标准中规定的名义尺寸,是用户和生产企业希望得到的理想尺寸。
在这种名义尺寸之下,只有根据不同种类的配合,给定了不同的公差,这才是机械加工的实际掌握的尺寸。
例如,图纸上注有一轴的尺寸为∮40(+0.2 -0.1),其中尺寸40就是公称尺寸。
需要注意的是,零件的制造,极难绝对精确地获得一个指定的尺寸,总要有一点偏差。
例如∮40(+0.2 -0.1),就是允许最大做成∮40.2毫米,最小做成∮39.9毫米,这两个尺寸值就分别叫最大极限尺寸及最小极限尺寸。
零件可以做成这两个尺寸间的任何尺寸,超出这个范围的(大于∮40.2毫米或小于∮39.9毫米)都为不合格。
铝合金门窗中有装配关系的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允许偏差应采用GB/T 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有 装配关系的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宜采用GB/T 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
二、表面处理 铝合金门窗型材应根据门、窗的不同使用环境选择符合GB/T 5237.2~5237.5规定的表 面处理类型,型材装饰面表面处理层的适用范围和厚度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铝合金型材装饰面表面处理层适用范围及厚度要求 ① 适用于外门窗的表面处理层,也可用于内门窗。
② 电泳、喷粉和喷漆型材某些装饰表面(如内角、凹槽等)的局部膜层厚度允许低于规定值,但不应出现露底现象。
隐框窗中与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部位的型材应采用阳极氧化,其膜厚级别应不低于AA15。
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玻璃纤维25)材料,不得采用 PVC材料。
采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