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存在部分质量不合格的,不合格部分经修复后合格,承包人可以取得该部分工程款,但应承担相应修复费用。
不合格部分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取得该部分工程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416号裁判观点:工程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鉴定可修复处理,相应维修费用已通过鉴定确定,故原审判决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后的工程价款,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