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城市】欢迎您来到装修百科!
关注我们
我要装修

“分家协议”能否免除赡养义务?(分家赡养协议可作为遗嘱吗)

发布:2024-09-11 浏览:29

核心提示:根据分家口头约定,父亲归二儿子养,母亲归小儿子养,母亲还能否向其他儿女主张赡养费?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甲、刘乙、刘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某支付自2021年至今的赡养费;此后赡养费按月支付,于每月15日前支付完毕。案情简介原告甘某是一名八十多岁的耄耋老人,与其丈夫(已去世)共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按照农村的传统习惯,甘某与其丈夫在分家时和其四个子女口头约定,父亲刘某由次子刘乙负责赡养并跟随其生活居住;原告甘某由幼子刘丙负责赡养并跟随其生活居住。原告甘某

根据分家口头约定,父亲归二儿子养,母亲归小儿子养,母亲还能否向其他儿女主张赡养费?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甲、刘乙、刘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某支付自2021年至今的赡养费;此后赡养费按月支付,于每月15日前支付完毕。
案情简介原告甘某是一名八十多岁的耄耋老人,与其丈夫(已去世)共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按照农村的传统习惯,甘某与其丈夫在分家时和其四个子女口头约定,父亲刘某由次子刘乙负责赡养并跟随其生活居住;原告甘某由幼子刘丙负责赡养并跟随其生活居住。
原告甘某的丈夫去世后,长子刘甲对其进行了安葬,甘某一直跟随刘丙生活。
2021年,甘某双目失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刘丙负责照顾,其他子女则一直未向甘某支付生活费及相应的医疗费。
后甘某以其他三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三名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
庭审期间,甘某的长子刘甲称分家时已约定母亲由小儿子刘丙扶养,父亲由次子刘乙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小儿子刘丙承担同样的责任。
次子刘乙称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自己已经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母亲的赡养和自己无关,所以不同意承担任何赡养义务。
小女儿刘丁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应当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
本案中原告甘某在诉讼时已满八十岁,无其他经济

  • 收藏

分享给我的朋友们:

上一篇:「专业指导」如何起草分家协议?(分家协议怎么才合法) 下一篇:天燃气热水器选购注意什么 天燃气热水器的禁忌是什么

一键免费领取报价清单 专享六大服务礼包

装修全程保障

免费户型设计+免费装修报价

已有312290人领取

关键字: 装修报价 装修网 装修风格

发布招标得免费设计

申请装修立省30%

更多装修专区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