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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豪宅业主投诉入户大堂实为“窄巷”,律师:开发商行为已违约

发布:2024-09-12 浏览:34

核心提示:南都讯 记者伍曼娜 见习记者焦明梁 摄影记者胡可近日,深圳市知名豪宅天鹅湖花园(三期)多名业主向南都报料称,该小区销售过程中疑似存在虚假宣传,业主购买的价格超千万的豪宅,合同中的入户大堂在现实中是“窄巷”。开发商回应称,设计与施工均符合法律法规。律师表示,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行为已构成违约。    图片由业主提供      业主:  装修过程中发现大堂为“窄巷”  质疑大堂公摊面积被改商铺  天鹅湖花园(三期)位于深圳南山华侨城片区,是深圳知名的豪宅区,开发商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

南都讯 记者伍曼娜 见习记者焦明梁 摄影记者胡可近日,深圳市知名豪宅天鹅湖花园(三期)多名业主向南都报料称,该小区销售过程中疑似存在虚假宣传,业主购买的价格超千万的豪宅,合同中的入户大堂在现实中是“窄巷”。
开发商回应称,设计与施工均符合法律法规。
律师表示,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行为已构成违约。
    图片由业主提供      业主:  装修过程中发现大堂为“窄巷”  质疑大堂公摊面积被改商铺  天鹅湖花园(三期)位于深圳南山华侨城片区,是深圳知名的豪宅区,开发商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业主李华(化名)告诉记者,小区共有四栋,每栋楼的1-2层为商铺,3层为空中花园,4层以上才是住宅。
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有“首层电梯大堂、三层电梯大堂”。
但是4月中旬业主们开始装修后发现,销售人员当时的说法、合同中写明的内容均与现实的情况不一样。
  李华介绍,目前该小区只有D栋首层有入户大堂,ABC栋首层电梯大堂和三层电梯大堂、D栋三层电梯大堂均是约可容两至三人并排同行的“窄巷”。
李华说,自己购买的房子不在D栋,但是在看样板房的时候,销售并人员不带其从楼栋的“窄巷”进入,销售人员也表示各栋都有大堂。
  在一份该小区业主发给开发商的《业主意见书》中记者看到,业主们首先提出的问题,就是入户大堂问题。
  “目前有且仅有D栋楼下有入户大堂,入户大堂仅有2部直梯供剩余八百余户ABC栋业主通行;看房、交楼前销售带看,均表述各栋均有大堂,与目前现实状况不符。
”业主们希望,小区能明确大堂位置,确保ABC栋具有独立大堂,并对当前D栋2部直梯的通行能力做评估,避免安全隐患。
  另外,业主在《业主意见书》中还提到了“公摊面积问题”。
对比D栋现有的首层入户大堂和变“窄巷”后的ABC栋首层入户门、过道,该小区业主认为ABC栋的设计不符合楼盘的豪宅定位,并质疑开发商是将原本报建为入户大堂的公摊面积,私自挪用改为商铺面积。
        走访:  有入户门宽约1米,乘坐电梯还须经过过道  天鹅湖花园(三期)开盘时间为2019年5月,有房产网站显示参考均价为12.7万/平。
有业主介绍,自己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122平的房子,总价约为1200万元。
  5月3日,记者在小区的A栋看到,1楼的入户门宽约1米,业主从入户门进入后需要经过一段过道才能乘坐电梯。
该入户过道部分路段,两人并排同行尚可正常行走,若是再有第三人相向而行,三人中可能需要有人侧身礼让。
李华表示,BC栋首层电梯大堂、ABCD栋三层电梯大堂的情况和A栋基本相似,均为“窄巷”。
  回应:  设计与施工均符合法律法规,设有住宅区集中入户大堂  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南都记者向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了解了情况。
5月7日,该公司回复表示,天鹅湖花园(三期)是住宅加裙楼商业项目,项目建设已取得竣工备案,并通过相关部门消防验收,设计与施工均符合政府法律法规。
  “我们深切理解业主的担忧,面积测绘是专业而严谨的一项工作。
”回复中同时提到,天鹅湖花园(三期)项目的面积测绘是由政府地籍测绘大队负责测绘和复核。
该项目中商业和住宅分属不同区域,不同类别。
南面设有住宅区集中入户大堂,业主通过集中入户大堂独立电梯到三层,再分流到各栋,形成良好且独立的住宅庭院空间。
  “考虑到业主使用的便利性,在设计上我们也预留了各栋到达地面的消防通道。
业主的居住安全我们始终放在首位,集中入户大堂电梯是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  律师:  开发商行为已构成违约,业主要求合理  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范辰介绍,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则业主和开发商均应该遵守;附件构成合同书的一部分,也应予遵守。
如果一方不遵守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中约定有“首层电梯大堂”,但实际交付的ABC栋房屋中并无“首层电梯大堂”,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业主要求恢复ABC栋首层电梯大堂的要求合理。
如果开发商不能恢复ABC栋首层电梯大堂,应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了解到,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首层电梯大堂”未明确注明楼栋。
未明确注明楼栋,该小区业主可以认为所有楼栋都有“首层电梯大堂”吗?范辰律师解释说,《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中“首层电梯大堂”没有明确楼栋,如果业主认为所有的楼栋都应该有“首层电梯大堂”,那就可以认为所有楼栋都应该有“首层电梯大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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