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防火墙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
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条文说明6.1.1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结构安全和构造及防火封堵的基本要求,以防止防火墙因其支承结构发生破坏而倒塌或失去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
要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发挥作用,应确保防火墙的结构安全,相应支承框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是否需要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和高出屋面或凸出外墙,要根据屋面和外墙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且对不同用途、建筑高度以及不同耐火极限的屋面板的建筑有所区别。
防火墙上一般不应开口。
除本规范明确不允许开口的防火墙外,其他防火墙上为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必须设置的开口应采取能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如设置甲级防火窗、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
6.1.2 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条文说明6.1.2 防火墙自身的结构安全是保证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的基本性能要求。
防火墙一般为自承重墙体,符合要求的承重墙也可以用作防火墙。
防火墙的厚度、高度、内部构造以及与周围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保证其在任意一侧受到侧向压力或水平拉力作用时,均不会发生破坏或垮塌。
6.1.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条文说明6.1.3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
对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及其他火灾强度大、延续时间长的场所或建筑,应根据实际火灾危险性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条文说明6.2.1 本条规定了防火隔墙构造的基本要求。
防火隔墙主要用于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用途或火灾危险性的房间之间的分隔,耐火极限一般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防火隔墙要尽量采用不燃性材料且不宜在墙体上设置开口,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木结构建筑和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允许采用难燃性墙体。
6.2.2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条文说明6.2.2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防火隔墙结构缝隙的防火封堵要求,以阻止火势越过防火隔墙蔓延。
住宅建筑中的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体是重要的防火隔墙,其他各类防火隔墙也是控制火灾在不同火灾危险性区域之间蔓延的主要设施,均需要确保其防火分隔的完整、有效。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
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条文说明6.2.3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立面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防止火势通过外墙开口上下或横向蔓延。
建筑外窗等外墙上的开口是火灾通过外立面蔓延的主要途径,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从室内通过窗口等外墙上的开口向上、向下或横蔓延。
主要的防火措施有:设置一定高度或宽度的窗间墙、防火挑檐或防火隔板,采用防火窗或防火门等,少数可以采用水幕等分隔和保护;对于木结构建筑与可燃性、难燃性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还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
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条文说明6.2.4 本条规定为建筑外幕墙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势经外幕墙内的空腔蔓延。
具有空腔结构的建筑外幕墙会导致外幕墙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不仅热烟和火焰局限在空腔内,而且易产生烟囱效应,甚至外幕墙自身燃烧并熔融滴落,使火势蔓延迅速扩大,扑救难度大。
幕墙的防火分隔和封堵措施应根据不同幕墙构造和材料确定,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封堵构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