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院落里的亲兄弟,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利益?密云法院发布的审判信息显示,即使双方存在亲近的血缘关系,探头也不能随便安。
王某甲与王某乙是亲兄弟,住在密云区某村同一个院落,其中南房四间由王某甲居住使用,北房四间由王某乙所有,但王某乙并未在这个房屋内居住。
2021年,王某乙在北房房檐下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监控范围为该院内及王某甲所居住的南房屋内,王某甲于是用塑料袋挡住了摄像头。
但之后发现,这个摄像头可上下左右360度旋转,王某乙可通过手机实时调整摄像头监控方向。
为此,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拆除摄像头。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现场勘察,在摄像头监控历史中,并未发现有王某甲及其家人的隐私画面。
后经法院组织协调,王某乙又将摄像头移装在院子北房山后窗外,监控范围包含通向该院的胡同、该院大门外及树林等。
王某甲又要求拆除移装后的摄像头。
对此,王某乙表示不同意,并表示他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保障自身及家人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乙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侵犯了王某甲的合法权益。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院南房四间现由王某甲居住使用,王某乙安装的涉案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通向该院的胡同以及该院的大门,王某甲及其家人出入院落皆暴露于王某乙的视野之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王某甲及其家人的日常活动及正常生活。
王某乙出于个人利益,未经王某甲同意,摄录留存王某甲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涉案摄像头为旋转摄像头,无法通过调转和固定朝向等方式改变摄录范围以避免侵害王某甲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王某乙将其安装在位于密云区某村某院北房山后窗外的监控摄像头拆除。
法官提示,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有些人会在自家门外安装监控设施,该监控设施往往能够同时监控公共场所和他人所必经通道,此时,无论安装者是否有侵犯他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可能都会对对方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侵犯到他人隐私。
因此,为了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在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监控设施时,应事先与邻居充分协商,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