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琳)2024年“中秋”“国庆”临近,近日,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京津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对各经营主体提出明确要求。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依法实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
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月饼等中秋时令商品经营者要合理制定价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各餐饮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店内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不得出现“两套菜单”;销售“小份菜”“半份菜”的,应当标明“小份菜”或“半份菜”的价格;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旅游景区经营者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等行为。
各类宾馆、酒店、民宿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各灯会、游园会、文娱演出、体育赛事、露营场所、特色旅游街区、旅行社等经营者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托运、停车收费、充电设施经营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
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
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进行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编辑 刘梦婕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