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项目中,甲方(建设单位)有时会自行提供部分材料,这些情况下,施工方(承包商)能否对这些材料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呢?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8条的规定,综合单价包括了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和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即便在甲方提供材料(甲供材)的情况下,虽然材料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综合单价中仍可包含其他相关费用,如人工费和工程设备费等,这些费用应正常结算支付。
此外,《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条还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并详细说明甲供材料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在投标阶段,承包人应将甲供材料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在计算工程款时,应依据综合单价,并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款。
特别要注意的是,《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4条指出,如果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有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来计算。
这为处理甲供材料数量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甲方提供的材料虽然不直接构成施工方的材料成本,但施工方仍可按照规范对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进行计取,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