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律师一、案例索引 1、江苏高院《宋加强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苏民终字第0196号,审判长葛晓明,裁判日期王洪光。
2、最高院《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加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417号,审判长王洪光,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总包方为江天公司,分包方为宋加强(实际施工人)。
双方对“投标价一下浮量”结算方式没有异议,争议的是如何确定下浮量。
江天公司主张下浮量为投标价-合同价。
争议的焦点: 宋加强施工的是水暖电项目下浮量如何确定? 三、裁判摘要 (一)江苏高院 根据潍坊项目部与宋加强签订的协议书来看,双方虽在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水电暖项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但潍坊项目部于2009年8月6日、11日两次向宋加强出具有关水电暖项目工程款结算的书面说明,能够证实双方采用固定单价的结算方式。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后面所附的山东潍坊市委党校公寓楼工程造价明细/汇总表以及以上两次书面说明,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有关水电暖项目工程款的结算单价作如下确定: 关于1#、2#、3#、生活服务楼及会所的水电暖项目工程款的结算单价:首先,根据2009年8月11日的书面说明确定下浮量为44.10元/平方米(投标价1259.10元/平方米-合同价1215元/平方米);其次,由于该下浮量系针对整个工程的,不仅包括宋加强所施工的给排水、强电、暖通和弱电项目,还包括土建项目,所以应确定下浮比例为3.5%(44.10元/平方米÷投标价1259.10元/平方米);最后,根据投标价1259.10元/平方米中所包含的宋加强所施工的给排水、强电、暖通和弱电项目的投标价之和242.02元/平方米(投标价1259.10元/平方米-土建1017.08元/平方米),结合下浮比例3.5%,确定1#、2#、3#、生活服务楼及会所的水电暖项目工程款的结算单价为233.55元/平方米[242.02元/平方米×(1-3.5%)]。
(二)最高院 关于工程下浮量问题。
再审申请书中提到的1-3号楼下浮量为44.1元/平方米,4、6-14号楼下浮量为33.6元/平方米,均系针对整个工程的,不仅包括宋加强所施工的给排水、强电、暖通和弱电项目,还包括土建项目,一审法院按照下浮比例计算宋加强所涉项目的下浮量,较江天公司主张的按全部工程的总的下浮量计算更具公平合理性,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下浮量系针对整个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整体下浮比例计算下浮量,这样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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