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中下浮的问题。
先把题干给大家讲一下,它就是成都的某一个院校房建设是一个epc的项目,对其中的下浮费计价方式约定了两条内容。
·第一条下浮费以发布人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结果为基础,如政府相关的审议、评审的以政府评审为基础按照中标下浮比例(9.30%)来确定。
但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的费率是不下浮的。
·另外一个除评审价以外,除评审价双方认证认价的材料是不下浮的,专业工程评估的费用不使用全程下浮比例,按另行招标的中标结果来进行计算,就是下浮比例(9.30%)计算。
·第二个约定是法国人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评审依据,就是说一三版的签单起价规范,还有二零二零年的四川省的定额,还有相关的配套文件、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相关的政策以及相关的规定。
那在这种情况下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是否要下浮?这个问题我觉得相对来讲比较好解决一点,当然从法律的角度上是比较好解决一点。
既然合同当中约定了三笔费用是不下浮的,在最终来办理结算的时候,费用肯定是不能够下浮的。
这一点说民法典的四百六十五条是有明确规定的,明确规定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与平常当中所说的有约定重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归费既然约定不下浮,就不应该来下浮。
这三笔费用不下浮,实际上就是完全贯彻大家知道一三版前台机架规范当中有几条标黑标粗的一个条款,其中有这三个钱不下浮不下浮,就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来体现的。
这个是一三版前台机架规范的一些规定,这个项目一飞机项目可能就是完全透彻了一三版前台机架规范的一个规定。
当然如果给大家去讨论一下,比如一三清单计价规范里头大家知道,这三笔费用不下,刚才说的是一个标黑标粗的条款,就是一个强制性的条纹。
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合同当中约定了这三笔费用可不是以下浮,后面在办理结算的时候按承包人能不能够提出来。
他说:你看,我们的一三版现在机价规,机价规范当中强制规定的商品费用不能够下浮,那合同约定的下浮合同约定就无效,能不能够以此为由来说,这三笔费用就不能够下浮,大家可以去考虑考虑。
然后就是,这个延伸一个问题,关于认真压的材料是不是要下浮的问题。
现在熟悉我的朋友都知道,因为在去年开始就对epc项目进行一个进行呃,这个叫一些调研,在调研的过程当中我就发现了一个问题,实际上整个eps当中,尤其是一些关于后面还要再进行。
除了招标控制价就是中标价以外,仍然还要再进行一个按时结算的这么一些epc 的项目当中,实际上对于认证人家的材料这个价格的确定是非常非常复杂,非常非常难的这么一个问题,非常难。
因为去年下半年我接受一个咨询,在安徽蚌埠的还有怀远县的一个epc的项目,但是后头认人家认完了,甲方也把这个价格确认了后头甲方说,后头神经经过他讲,你人家材料在人家这个基础上仍然还要成立合同下福率。
成立合同下福率,在这种情况之下到底要不要下?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合同如果明确约定下浮,那这个肯定还是要进行下浮的。
如果没有约定下浮,我觉得就按照法院,法定就是按照民法点五百十一条的规定。
在刚才讲第三个问题的时候实际上给大家讲过了五百十一条当中是明确提到了有一条,就像如果认人家的材料,如果是没有认值认价,在这个过程当中虽然是并没有认这个价格,没认这个价,在这种情况之下实际上他们法律按照民法典五百十一条的规定就按照市场价来进行执行,就按照市场价来进行,这里按照市场价来执行,是不考虑来下不下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