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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坑”要小心!徐州市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十大消费投诉举报案例出炉!

发布:2023-02-19 浏览:29

核心提示:今天是3月15日很多人把它叫做“打假日”其实它的标准称谓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近日,徐州市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十大消费投诉举报案例出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猪肉叉烧当牛肉叉烧卖,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徉三倍赔偿滑动查看案情回顾、处理结果↓【案情回顾】2017年1月1日,黄某在徐州某商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价款为739.62元的牛肉叉烧,食用时发现该食品是猪肉制品。涉案食品系黄某在徐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标注为“牛肉叉烧”处购买,该公司在出售“猪肉叉烧”处标注“牛肉

今天是3月15日很多人把它叫做“打假日”其实它的标准称谓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近日,徐州市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十大消费投诉举报案例出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猪肉叉烧当牛肉叉烧卖,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徉三倍赔偿滑动查看案情回顾、处理结果↓【案情回顾】2017年1月1日,黄某在徐州某商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价款为739.62元的牛肉叉烧,食用时发现该食品是猪肉制品。
涉案食品系黄某在徐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标注为“牛肉叉烧”处购买,该公司在出售“猪肉叉烧”处标注“牛肉叉烧” 标签,对消费者选择购买相应商品有重要影响,对消费者购买该商品起到误导作用,其行为构成欺诈。
【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遂判决徐州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黄某2218.86元。
【点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
应加大对恶意生产者及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黄某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诉请徐州某商业有限公司十倍赔偿。
但该法条适用的前提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黄某要求徐州某商业公司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但涉案食品系黄某在该公司标注为“牛肉叉烧”处购买,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出售“猪肉叉烧”处标注“牛肉叉烧” 标签,对消费者购买该商品起到误导作用,其行为构成欺诈。
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商业公司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维权也应依法维权。
案例二:销售者网上销售手机存在欺诈行为的,销售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滑动查看案情回顾、处理结果↓【案情回顾】2017年11月11日,原告在淘宝网络平台购买苹果6SP手机一部,金额为3499元。
该手机标注为“原装正品美版国行三网4G手机”。
但经苹果官方客服及第三方“果快查询”软件查明,涉案手机已激活,并非全新原装正品苹果手机。
【处理结果】贾汪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499元,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497元。
原告将所购买的iPhone6s Plus手机退还给被告。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目前消费市场很不规范,诚信严重缺失,以次充好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要加大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运用惩罚性赔偿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案例三:不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责任应界定在法定范围内滑动查看案情回顾、处理结果↓【案情回顾】2016年11月,原告周某在徐州某家居生活广场王某经营的某壁纸专卖店购买壁纸共计24卷及相应辅料用于其新房客厅、主卧、次卧、书房墙壁的铺贴,被告王某营在销货清单上注明:“100%原装进口,假一罚十”。
后在壁纸铺贴的过程中,原告发现用于客厅的壁纸出现色差,且所用辅料均为国产,由此怀疑壁纸也非原装进口。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该商场及壁纸经销者王某营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其货款及工费,并要求三倍赔偿。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客厅的壁纸出现色差,依据法律规定,被告王某应予以退还货款;至于原告认为被告王某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请求三倍赔偿,因王某营向法院提供了该品牌壁纸销售授权书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以证明其所销售给原告的壁纸确系100%原装进口,而原告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就壁纸质量是否合格申请鉴定,故原告证据不足,其主张被告王某营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就辅料问题,被告王某营否认辅料为原装进口,双方就此也无书面约定,故,原告请求三倍赔偿,法院也不予支持。
被告某家居生活广场作为经营者提供场地、商品信息及管理服务的公司,在本案中无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营退还原告用于其客厅的壁纸款及人工费;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营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周某对被告徐州某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周某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随着消费领域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的修订或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确立,但是对于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和构成要件。
随着法律的普及,消费者均提高了维权意识和能力,但必须依法理性维权,从诚信出发化解纠纷,对于经营者的责任应界定在法定范围内,否则会不利于商品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最终损害到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四:出售劣质种子致农户歉收,应赔偿农户损失滑动查看案情回顾、处理结果↓【案情回顾】2016年8月份左右,丁某等12户农户经人介绍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金针菇菌种。
2016年11月份,因某品牌金针菇菌种接种后出菇不好,丁某至某公司处反映,公司经理滕某接待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到丁某等种植户家中勘验、分析,认定可能是种植户管理方面的问题,不认可其菌种质量存在问题。
2016年12月19日,丁某等12户委托徐州市铜山区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对涉案某品牌金针菇菌种出菇不好原因及产量损失。
随后,徐州市铜山区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鉴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丁某等三户的金针菇大棚进行了抽样调查。
2016年12月26日,鉴定机构出具《徐州市铜山区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某品牌金针菇出菇不好的原因是菌种衰老、退化,结实能力下降造成的,平均产量损失率73.37%。
【处理结果】2017年2月24日,因丁某等12农户损失未得到赔偿,引发此诉讼。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苏某菌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丁某经济损失83641.6元。
江苏某菌业有限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维持了该一审判决。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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