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海等三人与李某生、邱某是邻居。
李某海等人房屋出入需经过李某生、邱某房屋前的通道,该通道与村道相接。
该通道由双方出钱出地自2014年硬化后路面宽度为3米,一直通行至2018年11月没有异议。
2018年12月,李某生、邱某家建好新房,需要从李某海等人安装好的线路安装电表接电使用,李某海等人以李某生、邱某未支付线路安装费为由,封了其电表,导致李某生、邱某只能从相邻较远的村民家接电使用。
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李某生、邱某认为认为李某海等人没有诚信原则,未按原来的约定让其接电使用,遂将出地修路获得的的4500元补偿款退回给李某海等人,以此认定李某海等人没有理由再从该3米宽的通道通行。
李某海没有收下4500元,而是由同村的李某坚拾好并暂存于其处。
2018年12月9日李某生、邱某在其门前的通道上砌建了三列红砖(长5.7米、宽1.7米),并在砌建红砖内堆放泥土杂物,进行截路,仅留下1.3米宽的通道。
被堵塞的道路经陆川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通道于2014年硬化通行至2018年11月未有争议,说明对于通道的硬化和通行是经过协商一致的。
李某海等人必须从该通道通行,且是唯一出入通道。
李某海等人在使用该通道需要占用李某生、邱某的土地应给予补偿。
李某海应协调同村村民李某坚将该4500院补偿款退回给邱某。
李某生、邱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拆除该通道上砌建的红砖及泥土和杂物,恢复通道原状。
之后,李某生、邱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
2020年11月17日,李某海等人向陆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陆川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劝说李某生、邱某进行拆除,但两人仍予拒绝。
2021年1月15日上午,陆川法院派出执行队伍,来到陆川县米场镇对该通道上的障碍物予以强制拆除。
测量距离在米场镇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额监督和见证下,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作业,该通道上砌建的红砖及泥土和杂物被清理干净,经申请人李某海等人的确认,该道路恢复3米宽度的原状,执行顺利结束。
拆除中拆除完成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