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多见于总包合同,实践中也延申至工程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等。
质保期又称缺陷责任期,期满质保金无息返还。
本人从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合同评审、仲裁审理等实践中,对质保金及其质保期有了一点粗浅认识,在此总结成文,以求教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
一、有关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与质保期约定和做法存在不妥第一,比例过高,有5%,甚至10%,高于现行有关规定;第二,质保期约定过长或起止时间约定不明;第三,将质保期出现问题约定为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延长质保期;第四,发包人未书面通知承包人即另寻施工人进行消缺并扣除承包人的质保金,引发争议;第五,其他有关质保金与质保期的违法违规做法。
二、依法合规合理对待质保金比例与质保期期限第一,质保金比例应当约定为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质保期最长为两年或24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不应把质保期与保修期混为一谈。
质保期又称为缺陷责任期,不等同于保修期,保修期长于质保期。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在于:(1)质量保修期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