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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热点问题看这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

发布:2024-09-14 浏览:41

核心提示:0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

0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02某行政村属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03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首次申报要办理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  办理材料: 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2.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05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98号)第二条,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06露天游泳场馆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答: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露天游泳馆,需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无特定的减免优惠。
07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08对哪些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9有困难的流通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税务机关。
10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吗?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其中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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