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64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
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大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监管力度,净化了治税环境,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但有个别单位自行组织、没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参加的测量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并以测量结果为计税依据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风险。
为规避风险,今天说说:“如何把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一、法规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备注1: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计税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备注2: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不得测定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应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参加。
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第六条、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三、具体实务应遵循的顺序实际工作中,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按下列顺序确定:(一)以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面积正式确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四、特殊业务的具体规定其他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如下:(一)以批准征地的文件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批准征地的文件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征收的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的文件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对于共有土地的,以土地使用权共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以分割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1.政策规定以分割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以分割后纳税单位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纳税单位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割)为计税依据。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四)以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为计税依据1.政策规定以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为计税依据。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以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为计税依据。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