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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那些年,我们曾经遇到过的“退一赔三”案例

发布:2024-09-14 浏览:31

核心提示:导读:前有“劳斯莱斯古斯特”退一赔三案件,北京市三中院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判决退赔金额高达1381万元;后有“慕尚女王登基钻禧纪念版”宾利退一赔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销售商不构成欺诈驳回了购车人的再审申请。在车主认为销售商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为什么主张退一赔三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呢?第一部分众所周知,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消法”)实施以来,关于退一赔三的热度居高不下,甚至还衍生出了“职业打假人”这一新兴职业。本文旨在通过笔者实际办理的退一赔三案件,对“退

导读:前有“劳斯莱斯古斯特”退一赔三案件,北京市三中院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判决退赔金额高达1381万元;后有“慕尚女王登基钻禧纪念版”宾利退一赔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销售商不构成欺诈驳回了购车人的再审申请。
在车主认为销售商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为什么主张退一赔三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呢?第一部分众所周知,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消法”)实施以来,关于退一赔三的热度居高不下,甚至还衍生出了“职业打假人”这一新兴职业。
本文旨在通过笔者实际办理的退一赔三案件,对“退一赔三”的适用再次进行归纳总结。
案例一:顾客A在门店B内购买一台“Vaillant”(德国威能)燃气壁挂炉,约定的型号为H-CH(威能集团为中国市场设计生产),但是B送至A家中的设备外包装显示的型号为H-TR。
根据威能中国官网显示,H-TR型号的设备为土耳其市场的威能壁挂炉产品,属于以所谓“平行进口产品”或假冒正品的方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情况,这些产品并非威能集团为中国市场设计生产。
顾客A遂以B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在接受B公司的委托后,笔者对类似案件进行了大量的检索,有法院认定欺诈支持退一赔三,也有法院认定不存在欺诈驳回退一赔三。
具体到本案,代理人注意到B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得到A反映货物型号不对的时候,及时告知A送错货了。
正是这简单的一句话,表明了B公司在本案中是不存在欺诈的意思表示,审理法院亦采信了代理人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关于赔偿三倍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笔者最近又代理了一起关于“退一赔三”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二:顾客C在天猫D门店内购买了一台设备用于门店经营使用,但是收货后发现设备压缩机品牌并非天猫页面上宣传的品牌,顾客C遂以D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直至C起诉前门店D仍坚持未发错货,而且D作为天猫门店,必须按照天猫的要求提供“假一赔四”的正品保障,这无疑提升了整个案件的难度。
笔者接受委托后首先去到了C经营的门店,发现其购买的设备仍在门店内正常使用,表明C购买该设备是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并非用于生活消费。
其次代理人查询了天猫公布的《正品保障服务规范》规则,发现“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生成的订单”不适用天猫正品保障服务中的“四倍赔付”。
代理人将前述答辩意见提交了法院,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合意,给这个案件划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第二部分一、关于“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1、主张权利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且限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这里需要提示: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案例一购买地暖是用于生活消费,其权益受“消法”保护,而案例二购买设备是用于生产经营,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致使对方陷入错误的判断,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案例一是因为发错货,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但案例二则不然,其提供的产品是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嫌疑的。
那如何判断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十大类内容,具体详见本文“第三部分”法律规定内容。
3、退一赔三的标准“消法”明确若构成消费欺诈的,除了退还消费者的付款金额,还需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例外情况:职业打假人“消法”施行之初,出现了一个新兴职业——职业打假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限制职业打假人,主要是因为其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
但是对于职业打假人,在其知假买假的情况下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需要区分具体的购买场合:1、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
2、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回到本文开头的两个天价豪车案:劳斯莱斯因车辆被修改了里程表并当作新车售卖,构成“消法”上的欺诈,判决退一赔三;宾利因销售商更换了窗帘未告知车主,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侵犯车主的知情权,但不构成“消法”上的欺诈,不支持退一赔三。
十一黄金周刚刚过去,大家在买买买的同时一定要谨防销售欺诈!如果有人不幸遇到了,要记得及时拨打12315或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内容为笔者根据真实案例和实务经验所撰写,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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