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生态环境部就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目的与意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修订和制定是为了应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特别是噪声扰民问题的日益严重。
根据《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建筑施工噪声在环境类投诉中占据显著比例,特别是在夜间时段。
这一现象突显了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紧迫需求。
本标准的修订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牵头,联合多个科研和监测单位共同参与。
修订工作包括调研国内外法规标准、收集各省市意见、研究建筑施工噪声测量和控制技术等。
此外,还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的法律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多国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经验。
标准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和控制。
定义了建筑施工、建筑施工噪声、A声级、等效连续A声级等术语。
噪声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昼间和夜间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为70 dB (A),夜间为55 dB (A)。
对于夜间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A)。
并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噪声排放监测要求:包括测量仪器的要求、噪声监测子站的配置、测点布设位置、监测指标和测量时段等。
明确要求使用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对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的性能及校准周期提出要求。
测量结果评价:对测量结果的评价方法,包括对单次测量等效声级的噪声测量值修正方法等。
标准的监督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此标准的修订考虑了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噪声源的特点、产生噪声的作业和设备进行了详细分析。
标准中还比较了国内外的建筑施工噪声限值和监测方法,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