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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商标侵权后如何主张商标先用权?(商标被告侵权怎么办)

发布:2024-09-16 浏览:55

核心提示:阅读提示:在被起诉商标权侵权时,有些被告会主张自己在先使用,是商标先用权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享有先用权的人,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那么,主张商标先用权,都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呢?仅仅主张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就够了吗?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本文对此予以探讨。一、商标先用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

阅读提示:在被起诉商标权侵权时,有些被告会主张自己在先使用,是商标先用权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享有先用权的人,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那么,主张商标先用权,都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呢?仅仅主张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就够了吗?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商标先用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标先用权,是指那些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并已经有一定影响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该权利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已在市场上建立一定声誉但未将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二、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确权制,对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主张保护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 具有在先使用的客观事实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以前,在先使用人已经连续使用了该商标,这是构成商标先用权的首要条件。
如果没有时间上的先用事实,就不会产生相关的权利。
另外,在先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是连续性的,如果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在他人注册后则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破坏商标的注册原则,不利于对注册权利人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在先使用的“使用”应是强调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和投放市场,是连续一定时期的使用并产生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而不是象征性的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原使用人不得再继续使用。
(二)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的商品不是同类或类似商品,那么商标在先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可以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
也就是说,只有当在先使用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争议和纠纷,从而产生了商标先用权的抗辩理由。
(三)在先使用的商标应有一定影响《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即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但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驰名的程度,因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了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相应的保护。
从我国注册确权的原则出发,只有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才给予保护。
三、商标先用权行使的限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只有满足了上述构成要件,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才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商标侵权,可见,商标先用权的行使是有诸多限制的。
(一) 使用范围的限制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只是保护在先商标使用人使用的现状。
所以,在他人商标注册后,法律规定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先用权人使用的范围应有所限制。
怎么才算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只能在原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的类别和范围,比如扩大使用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是不被允许的;2.不得改变原来使用的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3.只能在原有生产规模和销售区域内使用,不可进一步拓展市场规模和使用地域,从而积压并侵占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
(二)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为防止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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