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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了,已经支付的“定金”还能否退还?(违约的话)

发布:2024-09-18 浏览:31

核心提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经常会约定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担保。此后,若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违约,还能主张返还吗?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案情简介张某欲经营超市,见王某经营的超市正在出兑,于是找到王某与其商议超市转兑事宜。双方具体协商后决定先试营业几天,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转给王某5万元,王某收到后回复“收到超市定金5万元”。三天后,张某认为营业额和预期有差距,不想承兑该超市,于是找到王某让其返还5万元超市转兑意向金,而王某拒绝并表示5万元是定金,张某单方面违约,定金不能返还。张某无奈,将王某诉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经常会约定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担保。
此后,若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违约,还能主张返还吗?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案情简介张某欲经营超市,见王某经营的超市正在出兑,于是找到王某与其商议超市转兑事宜。
双方具体协商后决定先试营业几天,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转给王某5万元,王某收到后回复“收到超市定金5万元”。
三天后,张某认为营业额和预期有差距,不想承兑该超市,于是找到王某让其返还5万元超市转兑意向金,而王某拒绝并表示5万元是定金,张某单方面违约,定金不能返还。
张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返还张某5万元,该5万元钱款的性质是什么。
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5万元为超市转兑意向金,被告王某主张5万元为定金,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张某作为承兑方通过微信向出兑方王某转账5万元,王某在收款的同时回复“超市定金”,虽然张某未予回复,但是王某明确注明为“定金”时,张某未予更正,应视为是对交付案涉钱款性质的默认,故双方在实际交付钱款时,也即为定金合同生效时,是双方的行为进一步对于前一行为的补充。
故案涉5万元为定金。
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其性质应以实际交纳时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准,张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以口头形式订立定金合同,且张某实际交付了定金,其数额并没有超过合同标的20%,故该合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定金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张某为了承兑超市,在双方未签订转让合同之前,支付了定金5万元,其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后续承兑超市的顺利进行,其法律性质为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本约合同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而立约定金罚则适用于过错原则。
本案中的立约定金合同系口头形式,双方关于具体转让事宜均负有继续履约的义务。
根据在卷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在张某交付定金5万元后,张某已入驻超市,在王某的帮助下对超市进行了经营,后张某向王某提出不承兑超市后,王某将超市转兑他人,故双方未能继续履约的原因在于张某,因此根据定金罚则,王某收取的定金5万元不应退还张某。
本案中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某在转兑超市过程中存在过错、欺诈其营业额与实际不符等行为。
综上所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
在此提醒大家,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对有关定金的条款仔细斟酌,以免因无法退回造成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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