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城市】欢迎您来到装修百科!
关注我们
我要装修

天上不会掉馅饼!这10个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教你“避坑”

发布:2024-09-18 浏览:78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案例一: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基本案情某果蔬专业合作社2013年1月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14个分社,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审批经营范围为:为本社成员提供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苗木、大棚材料的购买,果蔬产前、产中、产后技术、信息服务及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
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案例一: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基本案情某果蔬专业合作社2013年1月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14个分社,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审批经营范围为:为本社成员提供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苗木、大棚材料的购买,果蔬产前、产中、产后技术、信息服务及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合作社成立后,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资金互助、土地托管、粮食存兑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等,造成1.16亿余元不能兑付。
2018年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刑事诉讼83人,追缴回部分违法资金,查封相关涉案资产,其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风险提示广大农民朋友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度警惕非法集资陷阱,不盲目投资,绝不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存贷款,牢牢守住自己的“血汗钱”!案例二:以投资理财为饵非法吸收老年人养老金基本案情2017年初,湖南某公司对外宣称是“某某养老集团”,以预定养老服务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工作人员采用夸大事实的方式,并以年息9%—15%以及发放投资红包、礼物等为诱饵对外虚假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吸收的存款中部分为相关人员的业务提成及给老百姓的红包,剩下的钱款,除一少部分用于养老公寓及公司装修、运营外,被用于购买某生态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股份、养老公寓和沙棘产品等。
经统计,该公司共向514人非法集资3024.7万元,除去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红包等外,尚有2980.7万元未退还。
经法院审理,龙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苟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风险提示部分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不强,容易上当受骗。
在此提示广大老年朋友,应在正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不要相信所谓“低风险、高收益”的说辞,注意辨别违法行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基本案情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
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
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录。
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并通过微信推广,诱导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
截至案发,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风险提示投资过程中,投资者要考察企业或个人真实的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其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高额的收益”等表象所迷惑而盲目投资。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金融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投资首要考虑资金安全,不要受高息诱惑,避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案例四:以预定养老公寓床位为名非法集资基本案情2010年,戴某平开始对外经营夕阳红老年公寓,收取费用作为日常经营资金。
戴某平还通过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融资经营其他工程项目,但因经营不善而背负债务。
为偿还上述民间借贷、银行贷款本息,戴某平与魏某升、徐某强、徐某刚、戴某擎分别设立夕阳红老年公寓市场部、夕阳红孝德广场、夕阳红旅行社,自2013年1月起开始非法集资。
魏某升、徐某强、徐某刚、戴某擎等人分别组织营销团队,通过发放“投资养老”传单、开展讲座、组织聚餐等方式,宣传其名下养老公寓等项目,推广所谓“投资高回报+优惠享受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即签订床位预定合同、缴纳预定金能够获得年化7%—12%的利息,后期入住可享受优惠价格,吸引中老年人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缴纳预定金。
至2018年3月,戴某平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向2100余人吸收资金1.36亿余元。
上述资金中,绝大部分被戴某平个人挥霍使用,仅有744万元用于养老公寓等日常经营活动,其余资金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归还所欠的民间债务和银行贷款、发放销售团队提成等,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9300余万元。
2021年2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魏某升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老年朋友要防范以缴纳预定金享受养老服务的推销陷阱。
养老公寓、养老旅游等养老服务行业关系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
以享受高额回报,若干年后返还全部预定金并享受免费入住、免费度假旅游等为幌子,收取预定金、投资款等养老“促销”的活动,实际是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金融活动,没有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不能擅自开展。
案例五: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基本案情2015年,安徽R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9月,马某与蔡某杰、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
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 《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
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策划推广R公司股票。
宣传团队向投资者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
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议,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风险提示广大投资者要高度警惕这种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骗局,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六:虚构高回报电影投资项目集资诈骗2018年—2019年,霍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北路青北大厦内,伙同他人以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虚构投资电影可获票房分成的高额回报,承诺电影未上映全额返还认购款并兑付年化8%的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非法募集资金1000余万元。
2023年1月29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霍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责令被告人霍某退赔投资人损失。
风险提示面对打着“影视投资”旗号的高利诱惑,广大群众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警惕性,防止贪图一时高息而陷入套路之中。
案例七:打着“保险代理”幌子的非法集资基本案情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权、陈某元等人注册成立西安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孙某权等人非法大量购买老年被害人公民个人信息,公司业务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以之前购买的保险产品收益太低为由,诱导其退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以年息12%—24%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分红服务协议》,骗取被害人投资款。
2020年7月以后,张某立接手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后,仍继续上述犯罪活动。
截至案发,共有165人报案,投资金额1400余万元。
该案已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风险提示近年来,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增加,其主要特点表现为承诺高额回报、模糊的投资方向、高压推销手段等。
广大群众一定要了解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高息陷阱,识破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
案例八:“伪私募”非法集资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020年6月,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集团”)及其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在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宣传会、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集团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和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
所得资金归集于中某集团账户,主要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支付销售佣金、个人挥霍、对外投资等。
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集团以集资诈骗罪被判罚1亿元,两名主犯被判无期。
风险提示投资者要警惕“假央企”利用“伪私募”进行非法集资,警惕其虚构对外贸易项目、伪造财务资料发行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防范以虚假担保诱骗投资人投资,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案例九:以投资电子股权为名非法集资基本案情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峰通过网络了解到田某萍开办的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推广“亚洲方程式电子股权”(以下简称电子股权)投资项目,该操作模式为投资人购买一单电子股权则绑定一棵某集团在马来西亚种植的檀香树作为本金保障,并利用电子股权涨价进行多次拆分裂变获利。
彭某峰在详细了解项目后,自行投资购买了AF电子股权,并在田某萍的授意下,在新干县成立吉安运营中心。
彭某峰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运营中心为公开宣传、授课地点,利用组建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购买电子股权,并承诺可以得到投资金额数倍的回报,同时绑定一棵马来西亚种植的檀香树作为担保。
截至2018年5月,彭志峰已向2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约151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风险提示与以往打着投资实体经济旗号非法集资形式不同,股权投资让集资参与人有一种投资做老板,参与公司经营,获利丰厚的错觉,更具有迷惑性。
本案集资参与人在既没有看到作为本金保障的檀香树,也没有得到股权的情况下上当受骗,教训深刻。
案例十:以“化解债务”为名非法集资基本案情2016年8月以来,某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推广团队,对外宣称能够有效化解法院难以执行的“呆、坏、死账”等债务,以承诺每月返还固定收益为诱饵,诱使客户签订《债事服务协议》《易物卡购买合同》《委托寄卖合同》并缴纳费用,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
具体模式为:众合天下公司要求“解债”人(债权人或债务人)按“解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一年期50%、两年期30%、三年期20%)缴纳费用充值购买易物卡,并缴纳“解债”金额7%—8%作为服务费,承诺提供等值黄金珠宝“质押”,并从缴款次月起每月定量返款(债务总额除以“解债”期限),直至期满债务返完。
返款以积分方式返至客户易物卡上,积分可提现,也可在其线下签约商户或APP网上商城购物消费。
2020年8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该公司在未经国家批准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以债事化解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81.09亿余元。
风险提示在“解债”类非法集资中,不法分子通常通过“画饼”“利诱”“造势”等手段诱使客户签订协议,为客户提供“解债服务”,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诈骗”之实。
非法集资套路纵然花样百出,其实都跳不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公开宣传”“许诺还本付息”等明显特征。
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拒绝高额利诱,远离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大同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宣

  • 收藏

分享给我的朋友们:

上一篇: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下一篇:天燃气热水器选购注意什么 天燃气热水器的禁忌是什么

一键免费领取报价清单 专享六大服务礼包

装修全程保障

免费户型设计+免费装修报价

已有312290人领取

关键字: 装修百科 装修咨询 装修预算表

发布招标得免费设计

申请装修立省30%

更多装修专区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