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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77问答(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发布:2024-09-18 浏览:18

核心提示:导读 日前,自然资源部编制印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涵盖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组织(1-7)、地籍调查(8-29)、确权登记(30-51)、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52-77)等四个方面77个问题。 《问答》的重点在第三部分“确权登记”,主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有关政策,在农村有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可能继承农村房屋或有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个人以及一般农户,重点看问答30-51就够了(其中,有实践较为关注的继承房屋占用

导读 日前,自然资源部编制印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问答》涵盖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组织(1-7)、地籍调查(8-29)、确权登记(30-51)、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52-77)等四个方面77个问题。
《问答》的重点在第三部分“确权登记”,主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有关政策,在农村有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可能继承农村房屋或有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个人以及一般农户,重点看问答30-51就够了(其中,有实践较为关注的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一户多宅能否登记,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其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等问题),其他部分都是部门工作安排等。
当然,如果你是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或承担地籍测绘的机构等,还是应当全面了解掌握这77个问答。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印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第一部分 工作组织 1.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2.当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重点是什么?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明确要求,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3.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为什么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
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4.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如何落实“房地一体”登记要求?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规定,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具体来说,围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对于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已登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登记)发生变更、转移的,要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
5.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6.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因此,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坚持农民的事情农民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并通过村民自治、基层调解等方式,参与解决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户条件、宅基地取得时间认定和缺少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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