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记者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今年以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落实周末、夜间全时段执法,让违法排污企业无所遁形。
近期,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深夜出击,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4月底,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夜查中发现,常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废水经雨水排放管道排放至周边河道。
废水经池壁洞口往外排放执法人员立即进入车间开展调查,发现酸洗车间内有工人正在清洗用药剂浸泡过的不锈钢小管,清洗废水经地面流入酸洗槽北侧地下的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东侧内壁上有一小洞,废水正在往该小洞内流动,执法人员对上述废水收集池内流动水进行采样。
废水排入河道常熟市环境监测站加急对水样进行分析发现,废水收集池内水的总铬浓度达1280mg/L、总镍浓度达884mg/L,远超国家排放标准。
对河道排放口采样为完善证据链,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废水收集池的渗漏情况进行验证试验。
经验证,该单位的废水收集池通过池内小洞和大口径雨水排放管道与外界河道(盐铁塘)相通。
查看管道,进行排水实验对排放管道内排放水采样同时,两组执法人员对相关负责人和现场操作人员连夜展开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连续作战,完成询问笔录将近凌晨5点。
经询问,操作工张某早已发现废水收集池有漏水的情况,且已向车间主任焦某汇报,焦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废水收集池是否渗漏,也未对废水收集池进行修复,导致废水长期渗漏排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该单位存在排放含铬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排放含镍污染物超标十倍以上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