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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智能家居竟是“冒牌”货?商家被判三倍赔偿业主!

发布:2024-09-19 浏览:16

核心提示:东莞某家居公司老板承诺给业主安装某高价品牌智能家居,实际上却并非正品,被发现后承认存在“欺诈”。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商家向业主退回货款,并支持了业主的3倍索赔请求。高价智能家居竟是“冒牌” 业主状告商家2020年10月,东莞的孔先生为了装修两套房子,向某家居公司的老板郝某,签下一份某品牌智能家居购置合同,订购橱柜、衣柜,总价款为38万元。如郝某原因导致延期,郝某应补偿订单总额10%作为赔偿。合同签订后,孔先生如约支付了首期货款30.9万元,余款待验收时支付。但让孔先生意外的是,郝某在双方

东莞某家居公司老板承诺给业主安装某高价品牌智能家居,实际上却并非正品,被发现后承认存在“欺诈”。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商家向业主退回货款,并支持了业主的3倍索赔请求。
高价智能家居竟是“冒牌” 业主状告商家2020年10月,东莞的孔先生为了装修两套房子,向某家居公司的老板郝某,签下一份某品牌智能家居购置合同,订购橱柜、衣柜,总价款为38万元。
如郝某原因导致延期,郝某应补偿订单总额10%作为赔偿。
合同签订后,孔先生如约支付了首期货款30.9万元,余款待验收时支付。
但让孔先生意外的是,郝某在双方签约前多次向他发送某品牌资料,但实际上交付的并非该品牌定制产品。
2022年10月23日,郝某向孔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确认已收到孔先生订购款30.9万元,承认其交付安装的不是约定的某品牌正品,其欺诈做法不妥,承诺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对安装产品10年内免费维护。
如郝某违约,郝某愿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与实现债权有关的所有费用。
某家居公司作为保证人盖了公章。
但郝某一直没有交付某品牌正品,逾期至2023年1月初才完工。
2023年3月,孔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郝某及其家居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郝某返还订购款30.9万元及其利息、支付赔偿款114万元及违约金3.8万元、律师费4.5万元,家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郝某及其家居公司均无到庭应诉。
法院认定欺诈成立,业主获判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两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
根据案涉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承诺书,孔先生已支付30.9万元货款,郝某确认其交付安装的产品并非约定的某品牌正品产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孔先生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两被告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案涉起诉状等材料,故案涉合同于当日解除,郝某应退还孔先生已付货款,同时可要求孔先生返还案涉橱柜、衣柜,孔先生应予以配合。
由于郝某违约,孔先生依据承诺书有权要求郝某承担3倍货款损失的赔偿款并支付律师费。
家居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承诺书上盖章确认,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解除,判令郝某向孔先生退还货款30.9万元;郝某可要求孔先生返还案涉橱柜及衣柜,孔先生应予以配合;郝某支付孔先生赔偿款92.7万元及律师费4.5万元;某家居有限公司对郝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已生效。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法官说法】商家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副庭长胡植彬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倡导商家诚实为本,守法经营,否则有可能将付出数以倍计的代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黄彩华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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