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中介公司经理陈某,为了给没有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购房人办理登记过户,加塞为购房者办理登记过户,向昌平区房屋登记服务中心、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塞好处费68万元,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上百万。
陈某因犯行贿罪,获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今年32岁的陈某是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公司商圈经理。
检察院指控,2013年、2016年,陈某请托在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回龙观管理服务中心、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理岗工作的黄某,利用其受理不动产登记的职务便利,为未实际缴纳土地出纳金的购房人办理登记过户,给予好处费共计48万元。
2015年,陈某伙同他人请托在昌平区房屋登记服务中心工作的贾某,利用贾某受理不动产登记的职务便利,为未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购房人办理登记过户提供帮助,给予贾某好处费共计6万元。
上述行贿行为共造成国家应收土地出让金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2014年,陈某还请托黄某为购房者加塞办理登记过户业务,共给予黄某好处费14万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共计行贿68万元。
庭审中,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则认为,陈某请托黄某加塞办理登记过户业务,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该事实不构成行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针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请托黄某加塞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业务,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的意见,法院认为,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本案中陈某利用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让黄某违反公平原则及具体规定为其提供帮助,加快办理业务的速度和进程,谋取竞争优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并考虑其庭审自愿认罪,积极退交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陈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