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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发布:2024-09-20 浏览:26

核心提示:【案情回顾】 老姜患病多年卧床不起,一直由再婚的老伴周某负责照顾。最近一段时间,老姜身体倍感不适,开始考虑身后事,他准备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儿子当婚房,但是又担心自己去世后周某可能会居无定所。对此,邻居小刚告诉老姜可以在房屋上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障周某晚年的住房问题。请问,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相较于租赁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终身的,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根据《民法典》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

【案情回顾】 老姜患病多年卧床不起,一直由再婚的老伴周某负责照顾。
最近一段时间,老姜身体倍感不适,开始考虑身后事,他准备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儿子当婚房,但是又担心自己去世后周某可能会居无定所。
对此,邻居小刚告诉老姜可以在房屋上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障周某晚年的住房问题。
请问,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相较于租赁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终身的,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
根据《民法典》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约定有偿设定居住权。
居住权自登记时起设立,因此,居住权合同订立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具体到本示例中,老姜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给儿子之前立下遗嘱,为周某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证周某晚年居有定所。
待老姜去世后,周某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就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除了遗嘱为周某设立居住权以外,老姜还可以在生前依据“民法典”368条的规定,直接为周某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实现以房养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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