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场地移交时有现成场地围墙和临时设施,因为围墙无法满足政府文件规定的条件需要拆除原有围墙和对现有临时设施改造,施工单位对此部分要求业主签证是否合理?在之前问题中会涉及EPC项目各种不同的计价模式例如平方米单价、清单计价、定额计价、下浮率计价以及转固计价等多种模式。
对于问题中的EPC项目,目前无法确定其采取哪种计价模式,所以笔者站在较宽泛的、通用规则的角度来谈一谈项目临时设施费的问题。
关于临时设施费。
首先关于甲方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义务,该义务在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规定是一样的。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2.2.1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
”可见施工现场的占有权利是由承包人享有的,但是工程总承包中可能存在平行发包的情况,此时会同时存在其他材料供应,那么其他单位进入事故现场后对现场同样具有占用权,此权利不应该为承包人所独享。
对于承包人而言,进入施工现场和占有施工现场的权利保障应由发包人提供。
发包人不能以其他施工方施工为由拒绝承包人进场。
无论是基于施工合同还是基于正常交易原则发包人都应该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案件中争议的围墙临时设施费,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当中:“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这是最简单的关于临时设施费的相关规定。
但凡是语言必有歧义,同样的5个字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就会有不同的内涵。
一般被大家所熟悉的临时设施费就是上述44号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对临时设施费的含义的解释。
但是在2013版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临时设施费还包括了很多子项目。
而在工程总承包中,临时设施费和施工总承包当中的临时设施费是不是相同的含义呢?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就规定了:“临时设施费是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 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所以临时设施费在工程总承包中和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内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它不但包括了建安工程费当中的临时设施费,还包括了通水的费用、供电的费用、修路的费用、通信的费用等。
之所以会存在区别主要是因为工程总承包可能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之后就发包了,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都是非常靠前的,所以前期工作就很有可能交给了总承包代理单位来完成。
所以工程总承包当中临时设施费的含义是一个广义的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在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当中如何进行计算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5.2.2条“临时设施费: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临时设施计列,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企业临时设施费。
”基于此我们总结出问题的核心是像围墙、临时设施这些费用本身应该由谁来承担?即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当中,哪个地方体现围墙或者临时设施?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了建安工程费,那么所有的围墙和临时设施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若建设单位已经将其包含在建安工程费当中支付给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就不能在建安工程费之外再去主张其他的费用了。
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其本质上是由承揽人提供劳务、技术等方面来完成了发包人的要求,所以承揽合同也可以看作一个来料加工合同。
即使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施工材料的,其本质承揽人承担的义务仍然是提供劳务。
施工单位在现场完成的工作内容、提供的施工材料都应该可以向发包人主张一笔价款,区别不过是发包人支付的价款当中是否存在重复支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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