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2、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3、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4、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5、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取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6、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8、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2 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 3 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m3或8.00h的需要量。
9、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10、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11、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