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交房通知书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本人与贵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备案。
本人所购商品房为贵司开发的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合同建筑面积XX平方米,总价款XX元。
本人向贵司支付了首付款XX元,剩余房款以银行抵押按揭贷款支付。
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但贵司至今未将房屋交付我本人。
经了解,贵司开发的该楼盘至今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贵司已经构成违约。
现本人特通知贵司,请接到本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达到交房使用条件并将房屋交付,否则本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望贵司妥善处理。
通知人: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贵司两份(售楼部现场送一份、邮寄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