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强制性采购产品等概念和相关描述。
如“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
”但是,要真正搞清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强制性采购产品的含义、采购政策及其相互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一、什么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强制采购产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功能之一就是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因此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清单中所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政策。
随后便出台了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和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明确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而强制采购产品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即3C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随后也发布了《3C认证目录》,涉及22个大类158个小类的产品。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二、政策功能在评审过程中,对3C认证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实行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政策评审一般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办法,将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政策一并放在“价格评审”时计算,调整投标价格,当采用招标方式的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时,采用该办法,即通常所说的价格扣除法。
第二种办法,分别在价格评审和技术评审时,进行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政策。
在“价格评审”时,以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调整投标价格确定评标基准价;在“技术评审”时,以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调整得分,再汇总价格、技术和商务得分,该办法只适用于招标方式的综合评分法评标,或竞争性磋商评审。
因此,当投标产品既是节能产品又是环境标志产品时,一般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为资格性要求或实质性要求(不作为评分项);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则根据评审方法给予加分或者价格扣除。
当产品同时获得两个认证证书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如何加分,或者累计加分或者只有一项加分;也可以明确约定价格扣除,或者累计扣除或者只有一项扣除。
两个清单一个目录三个产品采购政策关系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或价格评审优惠(出具CEC认证证书)与节能产品清单存在交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或价格评审优惠(出具CQC认证证书)清单中带“★”品目类别属于强制采购产品3C强制认证目录强制采购产品强制采购,否决条款(出具3C认证证书)与节能产品清单存在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