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亮 用滴滴“顺风车”载客收费,究竟只是分摊油费的合法拼车,还是非法营运?珠海法制局近日在官网公布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再次给所有车主提了个醒:一男子用滴滴顺风车拼客,被认定属于非法营运,面临一万元的处罚。
执法部门表示,该男子用滴滴顺风车载客,实际油耗成本约30元,但收取了62.3元,因此滴滴顺风车实质上是较“滴滴快车”定位低的廉价网约车营运服务。
司机顺风车属于非营利性质,不应处罚事情发生在今年8月10日10时43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珠海机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徐兵(化名)驾驶的皖K ****小轿车在二楼出发大厅门口停靠下客,有三名乘客(二男一女)下车,并在该车尾厢拿取行李。
行政复议决定书披露,执法人员怀疑该车涉嫌非法营运,遂上前对司乘双方调查询问。
据女乘客称:车内共三名乘客,她与其中一名男乘客是一起的,另外一名男乘客是和她们拼车到达珠海机场,该车是其女儿通过手机软件联系的,并不清楚费用是多少。
执法部门称,在询问调查时,司机徐兵说,他本来是准备去三灶,想省点油费就顺路搭载三名乘客到珠海机场。
乘客是两批互不认识的人,都是通过滴滴顺风车软件联系到他,分别从星晴公寓和夏湾上车,平台显示本次拼单(二单)的费用分别是26 .5元、35.8元,共计62.3元。
执法部门还发现,徐兵此前也通过滴滴软件平台载客,结算的费用可直接提现到该软件绑定的银行卡内,总共提现过三百多元人民币。
徐兵所驾车辆皖K ****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不久,执法部门给徐兵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罚单”后,徐兵无法接受,选择了行政复议。
他表示,其用滴滴顺风车软件载客的行为不应该用珠海出租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顺风车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合乘车辆,对于顺风车、合乘,交通部也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应当是合法的。
执法部门滴滴平台尚未取得资质,油费约30元却收了60多元滴滴“顺风车”是否合法?它与交通部指导意见中的“合乘”、“顺风车”是同一回事吗?对此,珠海交通运输局在行政复议中作了详细解答,称滴滴平台的“顺风车”和国务院有关指导意见定义的“合乘”或“顺风车”存在本质区别。
该部门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合法化的“顺风车”必备两点特征:1.只能是供给方事先发布供给信息,由线路相同的乘客选择乘坐,而不能是由乘客发布需求信息后驾驶员接单,不如此规范必然会导致“假合乘、真营运”行为泛滥;2.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即合乘服务提供者只能从乘客处获得相当于部分出行成本的补偿或者向乘客提供免费运输。
珠海交通运输局表示,滴滴顺风车平台的现行运营模式与国务院指导意见明显相悖,其定价远超乘客应分担的出行成本。
以本案言,从星晴公寓途经夏湾到珠海机场全程约47公里,油耗成本约30元,按4名司乘人员,每人应分担燃料成本约8元,显著低于乘客实际支付的费用,故所谓滴滴顺风车实质是较“滴滴快车”定位低的廉价网约车营运服务。
执法部门同时认为,目前,滴滴平台尚未取得资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营运平台和营运车辆只有取得当地经营许可,才能从事线上线下经营业务,因此徐兵的行为属于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行政复议滴滴“顺风车”收费载客与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相悖珠海市政府经过行政复议后,认为徐兵通过滴滴“顺风车”搭载三名乘客,收取乘客车费62.3元,该收费载客行为与国务院有关指导意见确定的顺风车只能分担部分出行成本的原则相悖,徐兵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主张其搭载乘客的行为属于顺风车,不应处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对徐兵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